第一条 买家在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,对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且符合商品完好标准的,可向卖家发起7天无理由退货或换货申请。七天期间自买家签收商品后的次日零时开始起算,满168小时为七天,买家签收商品时间以物流签收时间为准。
第二条 买家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。商品完好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、功能,包括商品本身、包装、配件及附带的商标吊牌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。买家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,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、功能而进行合理、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的完好。对超出查验和试用需要而使用商品,导致商品产生明显的价值贬损,视为商品不完好。
第三条 买家进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商品的,若商品卖家包邮,买家仅承担退回邮费;若商品未有包邮或商品系卖家附条件包邮的,买家部分退货致使无法满足包邮条件的,由买家承担所有邮费。